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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8年度浙江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日期:2018-06-06 16:58 浏览次数:4414次
各市卫生计生委(局),委直属有关单位,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:

根据原省卫生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〈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浙卫发〔20131号)精神,现就做好2018年度浙江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(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培养对象)推荐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选拔对象和条件

在医疗、预防、中医药等领域取得显著业绩,有较高学术造诣,有希望培养成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员,重点选拔临床等一线工作人员(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)。培养期间列入省151人才培养计划的第二期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可以参与申报。

二、选拔名额和经费资助

2018年度面向全省卫生计生行业(含非公立医疗机构)选拔46名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,其中面向11个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县(市、区)选拔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不超过6人。省财政对入选人员按照40万元/人的标准予以资助,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经费,并出具承诺函。

第一期浙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优秀人选,可经个人自愿申报、单位同意、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进入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,不占推荐和选拔名额,不享受省财政资助,由单位按照省财政资助标准落实培养经费;如符合申报条件的,也可申报参加选拔评审,不占推荐名额,占选拔名额,入选后享受省财政资助。

三、选拔程序

(一)各市卫生计生委(局)、委直属有关单位、高等医学院校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(详见附件2),按照“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”原则,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、本单位的推荐工作。推荐人选的上报材料须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。

(二)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。以推荐材料为基础,综合考虑临床与基础、公卫,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,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的遴选比例,择优确定创新人才拟培养对象。

(三)创新人才拟培养对象经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,签订培养任务书。

四、报送材料与要求

申报采用网上和纸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(报送材料目录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)。申报人员请登陆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(http://www.zjwjw.gov.cn/)“专题专栏”—“卫生高层次人才”,按要求填报《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》(模板详见附件4),经个人网上申报、所在单位审核(各单位首次申报初始密码为123456)和主管单位审核,有关材料由各地、各单位于201876日前报送至浙江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(杭州市庆春路2164006室,邮编:310006),逾期或超名额推荐不予受理。

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推荐选拔工作,是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,各地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、加强领导、精心组织,认真做好有关工作,确保推荐工作顺利完成。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,请及时联系。

联系人: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孙建伟,电话:0571-87709070

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张人杰,电话:0571-87709029

网络和软件技术支持解征军,电话:0571-28895596

 

附件:1.浙江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报条件

2.2018年度浙江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推荐名额分配表

3.报送材料目录和具体要求

4.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申报书

 

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     省财政厅办公室

2018年521

    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
点击附件下载:8a0000a1-6367e661-0163-d45161d0-0017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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